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湖南道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家中以500元的价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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