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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贪污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中专文化,住蒲城县东党乡**村。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在原临渭区粮食局**粮管所工作并任该所会计。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时任原临渭区粮食局**粮管所会计)以对账为由,从该所出纳员杨**处借走存有单位公款的存折和存单。次日,田某某从其中一张存折中提现116万元,又将11万元以其个人名义另办理一张存单存入农行,后将该存单及从杨**处所借的存折、存单一并留在自己办公室,随后携带下余105万元现金潜逃,直至2019年12月26日投案自首。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各证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供述、银行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亚丽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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