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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1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2008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19年4月16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6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25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管理规定,被安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刑罚的缓刑部分,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21年1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季某某(已起诉,下同)在安吉县杭垓镇岭西村无名山上,先后五次召集人员采用“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田某某帮助季某某寻找场地、安排人员望风等,季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安吉县公安局杭垓派出所投案,并通过其亲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过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竺炜

检察官助理:汪超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电子卷宗)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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