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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赌博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73********,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 2019年7月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龙福郡小区7号楼1单元负一层仓房内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4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涉案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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