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鹭江**巷**号**房,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麻将和电动麻将台,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同年9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及黄某某等20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具麻将10副、麻将台5张,赌款人民币7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检查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2022****;
2.案卷卷宗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手机1部、IC卡16张、麻将台5张、麻将10副,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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