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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安国市祁州药市办事处**街**号,身份证号码1306831989********。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5日晚、6日晚,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在安国市**村村南耕地一简易房内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赌资达六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证据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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