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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常州**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员工,安徽阜阳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号(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9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鲁某甲及值班律师王珂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号牌为苏DF****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到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拉运餐厨废弃物时,因疏于观察与被害人鲁某乙(男,江苏金坛人,殁年63岁)相撞,造成被害人鲁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鲁某乙系因与机动车相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所属单位常州**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被害人鲁某乙的家属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5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6月11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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