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安市**路**号**栋**室。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9月6日9 时许,驾驶苏F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安市**镇**村**组巷道内,由西向东左转弯向北行驶过程中,对车辆前方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将在路边做农活的被害人周某某碾压受伤。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意见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附近等待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分析意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保险单、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可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保华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9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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