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7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2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租用的仓库内,操作升降机下降时,未观察周围环境,砸到升降机下的刘某某,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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