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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梅堰镇庙头村“森丰电热电器厂”内送货后,驾驶号牌为“苏EUK****”的厢式货车倒车,因疏于观察,撞击并碾压被害人胡某某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号牌为“苏EUK****”厢式货车1辆(系照片)等物证;

2. 劳动合同、驾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 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

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死亡原因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技术状况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  王  旭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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