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5日被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17个包裹好的“冰毒”吞食在体内,乘坐西双版纳飞往郑州的PN****航班抵达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时,被民警抓获。医学DR诊断报告书显示:田某某腹部肠道影内见大量类圆形囊状影。后田某某经过大便排泄将体内的17个包裹好的“冰毒”排出。经称重,该17包“冰毒”的净重40.4克。经检验,该“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机牌;
(3)指认照片;
(4)诊断证明书、DR诊断报告书;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称重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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