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83********,汉族,陕西省新城区人,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从周某某处以每只口罩1.1元的价格购买了36600只假冒“朝美”牌N95口罩,并以每只口罩1.9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甲25箱(共计3万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7万元。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属于劣质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信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测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莉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0654****;
2.诉讼文书和证据卷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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