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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始,被告人田某某从广州市海珠区海印桥路边摊及河南省郑州市低价购进大量盗版图书,储存在其租赁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巷**号一楼的仓库,并通过淘宝网销售图书。2015年12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图书175582册。经鉴定,其中《资产评估》等44种80050本图书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盗版图书,货值4584304元。

2018年11月1日,田某某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81885****;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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