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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秀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开关部”拼多多网店对外假冒西门子品牌的开关插座。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实了西门子商标系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并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2.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收证据通知书》,证实从证人姜某某、石某某处接收的西门子开关插座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证人姜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购买记录、凭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明知系假冒西门子商标的开关插座,仍通过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销售假冒西门子商标的开关插座的事实。

5.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拼多多店铺交易记录,证实其已销售金额。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的事实。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洁

检察官助理:房晓颖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余姚路)。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换押证各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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