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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9********,大学文化,案发前为**有限公司市场部员工(以下简称**),住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东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社区**组)。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月份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负责**站外推广业务期间,先后与武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天津*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丙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了站外推广合同,多次收受武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9816.66元,并在数据审核、付费结算上予以照顾,为武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推荐的多家公司谋取利益。经审计,武某某支付宝向田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22次,合计人民币14.44万元,武某某微信号向田某某微信号转账11次,合计人民币35416.66元。田某某将受贿的179816.66元已挥霍。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将受贿的赃款179816.66元上缴至本院涉案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79816.66元退赃款;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田某某任职情况、网络广告投放委托合同、广效宝数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武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涉案资金专项审计报告;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林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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