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2********,汉族,大学本科,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在2019年担任**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款共计193288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田某某负责**公司的阴凉库改造工程,田某某将该消息告知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后,李某某表示想要接手这个工程,并承诺事成之后会给予田某某好处。田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李某某找几家公司过来象征性地比价。之后,李某某便找来两家公司与自己的公司一起竞价。田某某最终以125万元的工程造价从三家公司中选中了李某某的**公司进行施工。2020年1月21日,李某某将173288元回扣款转账至田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
2019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负责**公司的零星改造工程和配电房操作间改造工程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工程交给长沙**物业有限公司施工,并收受长沙**物业有限公司马某某所送的贿赂款2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93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卡、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劳动合同书、施工合同、中国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伏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对于田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
检察官助理:杨佳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家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68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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