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戴口罩翻墙进入萧县**镇**村村民尹某某家中,推门进入尹某某卧室,冲到床前,见尹某某惊醒后遂要求亲吻尹某某,尹某某呼救,被告人田某某对其予以殴打,致尹某某口唇部轻微伤,因尹某某剧烈反抗并抓掉其口罩,被告人田某某翻墙逃离。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向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侠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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