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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因不愿意与被害人宋某某分手而通过发信息恐吓、打砸宋某某家玻璃等方式逼迫宋某某。其中,2020年7月初,被告人田某某打砸被害人宋某某家的窗户玻璃;一个星期后,被告人田某某踢了宋某某家的门;2020年7月28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再次打砸宋某某家的门窗玻璃、灯笼,并踢开门进入宋某某家中用两个不锈钢盆相互敲打,尔后又将侵入宋某某家打砸的情况拍摄视频发给宋某某,并扬言要杀宋某某全家。接着田某某将宋某某家的沙发搬到屋外继续拍摄视频发给宋某某进行恐吓。后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损坏被害人家的玻璃价值人民币14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永顺县公安局西岐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永顺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木棒一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吴某某、龙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宋某甲、田某乙、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杭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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