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曹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七部总监,户籍地为山东省曹县**楼**村**村**号,住单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菏泽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间,曹县某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董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伙同被告人田某某和马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公司销售四川某某集团汽车有29%高额补贴、购物返29%的高额补贴、奖励交款额10%的购物卡购物等国家精准扶贫补贴等事实,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公开宣传。利用客户资金收购加油站、投资超市等,设立曹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曹县某某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即所谓某某集团),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骗取客户信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田某某系某某公司市场七部总监,为获取提成,与董某某、徐某某、市场七部另一负责人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公开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变相吸收存款。经山东菏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七部共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851.7915万元,涉及对象389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同案人徐某某等人的供述;4.证人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壮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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