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11972********,白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云南省丽江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店。2013年11月19日,因犯贪污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审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经同案犯田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同案犯林某某(另案处理)并加入林某某等人宣传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被告人田某某作为该项目的云南省负责人在云南省以“伟大复兴中国梦”为名公开向大众宣传该项目,以交纳足够钱款可办理“特殊银行卡”,从而获得国家拨款投资民生事业,并得到工作安排和高额回报等好处为由,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等收款方式向包括杨某某、杨某甲、何某某等人在内的数十名群众筹集资金。除截留小部分资金用于运作项目开支外,被告人田某某将筹集得来的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同案犯林某某、田某甲、李某某等人。经福建兴德铭会计事务所审计,转账共计人民币2555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笔记本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办案说明、人员部分轨迹查询单、银行账户明细、微信交易明细、福建兴德铭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何某某、杨某甲、和某某、杨某乙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同案犯林某某、田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微信图片;
5.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伟大复兴中国梦为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人民币2555263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永标
检察官助理:陈 思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五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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