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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三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1********,汉族,中专文化,系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街**委**组)。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乡**街**号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负责转款、日常花销及人员开支。该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印制发送宣传品、赠送礼品、承诺高额回报的手段,吸收公众投资。经司法审计,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人民币3,820,000元;涉及人数29人;给集资人返还的总利息人民币85,491元,已经出局人民币1,080,000元,尚欠群众金额人民币2,654,509元。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复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档案、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合同、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史某某郑某某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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