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今,同案人陈某甲、林某甲(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虚构“民族资产解冻”投资项目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被告人田某某参与此投资项目宣传。2018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介绍田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林某甲等人宣传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田某乙作为该项目的云南省负责人在云南省以“伟大复兴中国梦”为名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该项目,以交纳足够钱款可办理“特殊银行卡”,从而获得国家拨款投资民生事业,并得到工作安排和高额回报等好处为由,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等收款方式向包括杨某甲、杨某乙、何某甲等人在内的数十名群众筹集资金,田某乙将筹集得来的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人田某某。经福建兴德铭会计事务所审计,转账共计人民币820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记本复印件、办案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何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及同案人林某甲、田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兴德铭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投资解冻民族资产事业为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达人民币820763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兴华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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