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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住伊川县****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因怀疑前妻刘某某和其他男人聊天,遂与其发生争执,后田某某离开刘某某家中。2019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再次回到刘某某家中,并以吵醒整栋楼为由威胁刘某某跟其走,刘某某小姨李某甲担心刘某某出事,抱着孙女和刘某某一起跟田某某出了门。之后,田某某开车沿红旗路至红旗路东奔马处后往南走一直开往伊川方向,行至伊川县常川附近,田某某将车停到路边,让李某甲下车,刘某某见状也下车,田某某强行将刘某某塞进车中,驾车将刘某某带到鸦岭乡附近,将刘某某拖下车,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后自行驾车离开。第二天白天,刘某某才在路人帮助下回到宜阳县。刘某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田某某和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刘某某伤情照片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限制被害人刘某某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若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素敏

代检察员:郭佳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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