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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重庆市*****县**街道**路**号**幢**单元**。2011年3月11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执行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减刑于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称“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买卖枪支罪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彭某某(已故)放了一支手枪和两发子弹在被告人田某某出租屋内。2018年底,李某甲找到田某某声称借该手枪去索要债务,田某某将该手枪及两发子弹出借给李某甲,后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将该枪支起获。经鉴定,该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能够正常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伟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李德慧

                                            检察官助理 张著维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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