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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永德县公安局在开展“缉枪治暴”工作中,民警于2020年4月20日12时40分在**乡**村**组,一条路上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当场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猎枪一支,疑似猎枪弹6发。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是国产制式16号猎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本案扣押枪支等物证照片;

1.​ 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1.​ 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支1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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