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某甲先后从本县茅田乡、龙坪乡村民田某乙(另案处理)、田某丙(已殁)、田某丁(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三支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的自制枪支,尔后用于狩猎。现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被告人田某甲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从茅田乡小垭子村村民田某乙处购买了火药枪一支;
2.2016年12月,被告人田某甲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从龙坪乡杨桥河村村民田某丙处购买火药枪一支;
3.2017年8月,被告人田某甲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从茅田乡小垭子村4组田某丁手中购买了火药枪一支。
2018年12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田某甲家卧室将上述枪支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出所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建始县公安局龙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建始县龙坪乡杨桥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田某乙、田某丁、田某丙、许某某、吴某某、丛某某的证言;4.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恩州)公(司)鉴(痕)字[2019]008号”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辉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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