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9********,回族,中专文化,系宁夏**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宁夏**厂**号楼**单元**室,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今,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多次通过淘宝、微信购买枪支配件及维修件并组装成枪支,用于玩真人CS。2019年9月28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民警在其居住的银川市西夏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内查获MP5K型号疑似枪支1把、M4型号疑似枪支1把,在贺兰县艾尼暖气厂区西侧厂房东北角田某某使用的储物柜中查获AK-47型号疑似枪支1把。经田某某辨认,确认查获的3把疑似枪支均为其本人持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从田某某处扣押的AK-47型号、M4型号疑似枪支系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MP5K型号疑似枪支不能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陈某某、高某某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滕 宝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99521****;
2.移送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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