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1********,佤族,小学三年级,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5时许,澜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乡**村**寨田某某家进行调查时,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上交。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寨家中,电话:1831326****(其妻);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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