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五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五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巴彦淖尔市禁毒支队线索,发现田某某有非法持有毒品的嫌疑,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其抓获,并当场搜查出疑似毒品咖啡因56661克,圆球体疑似毒品安钠咖67.85克。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扣押送检的白色粉末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从扣押送检的圆球体中检出咖啡因和苯甲酸盐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毒品及照片,称重笔录,称重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五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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