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自广州市天河区前往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金沙洲沙溪路万达广场附近路段,向一名外国人(另案处理)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30.18克毒品海洛因。田某某随后返回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房的住处,并于其住处门口被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田某某身上搜获其所购毒品。经称量,民警从田某某身上搜获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30.18克。
经鉴定,从田某某身上搜获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0.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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