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房,2018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白云区鹤龙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自广州市天河区前往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金沙洲沙溪路万达广场附近路段,向一名外国人(另案处理)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30.18克毒品海洛因。田某某随后返回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房的住处,并于其住处门口被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田某某身上搜获其所购毒品。经称量,民警从田某某身上搜获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30.18克。

经鉴定,从田某某身上搜获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0.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