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月2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2年,被告人田某某住南江县原**乡时,为保护庄稼,驱赶野兽,在广元市旺苍县金溪镇一林姓铁匠处购买两支火药枪。1994年被告人田某某与胡某某结婚后,将两支枪从南江县原**乡带至**镇**村**社家中存放,2019年12月1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查获,并在其**镇**村**社家中卧室搜出两支枪。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两支疑似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胡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两支,情节严重,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南江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申请书》1份。
6.《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1份。
7.《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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