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居民身份证号:430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岳阳市云溪区**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3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湘F*****小型汽车,在途径岳阳市云溪区**街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6mg/100mL。
二、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吴某某(已不起诉)、李某某(已不起诉)在明知长江岳阳段实行全面禁捕的情况下,携一套电鱼设备在长江岳阳段**码头附近的长江水域电鱼,李某某负责下水电鱼,吴某某负责捡鱼,田某某负责提袋子、捡鱼。当晚22时10分,三人被巡逻的民警现场抓获,共捕得渔获物0.2㎏。
涉案的电鱼设备及所得渔获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田某某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秀兰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卢某某、张某某。
4.鉴定人喻某某、许某某。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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