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吉林省黄泥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泥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田某某为食用野味,进入黄泥河林业局北大秧林场33林班2小班(黄泥河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使用下猎套、猎夹的方式猎得松鼠2只、松鸦1只、斑嘴鸭1只。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物种为松鸦、斑嘴鸭、松鼠,其中松鸦价格人民币300元,斑嘴鸭价格人民币500元,松鼠2只价格人民币300元,涉案动物总价格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田某某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1把;铁夹25个;弹弓1个;套子34个;松鼠2只;斑嘴鸭1只;松鸦1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位置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调查报告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动植鉴字【2020】第19-1号、19-2号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物鉴定意见书;敦价认涉字【2020】第100号敦化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欢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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