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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狩猎案)_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陕西省商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柳树湾村通往千家坪通村水泥路东侧330米处过风楼镇柳树湾村正沟组集体林山安放猎套,2019年12月2日猎杀小麂(俗称黄羊)一只,价值3000元。经勘验,田某某狩猎地点属陕西省林业厅规定的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葛条绳一根;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说明、涉案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及价值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获麂子一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45.随案移送:葛条绳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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