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56********,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田某某将自制棕绳猎套三副放置于自家竹林边。次日,安放的猎套两次共捕获到四只鸟类野生动物,为三只竹鸡和一只斑鸠(其中上午猎捕到两只竹鸡,傍晚猎捕到一只竹鸡和一只斑鸠),猎捕后将猎套收回。其后将捕获的竹鸡与斑鸠处理后放置于烤火炉上炕干直至案发被查获。利川市森林公安共查获竹鸡三只、斑鸠一只与猎套三副。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缴纳附带民事生态赔偿款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利川市人民政府文件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利川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关于野生动物(死体)物种认定意见 ;4.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光禄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忠路镇丰乐村二组09号,联系电话1887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田某某已由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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