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组**号住来凤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食用,于2019年11月左右,先是从来凤县**镇**村自家老屋沿小路到小地名“**”的包谷地、苕地,沿路采用铁丝绑上竹棍的方式,使用家中的220伏电源,设置成长约600米的电击装置(电网),采取晚上十点左右通电、早上五点左右断电的方式电击猎捕野生动物。在经过几天未猎捕到野生动物后,于2020年1月8日开始,将在“**”的包谷地、苕地的电击装置,用同样的方式,搬迁设置在从自家新屋到对面山上小地名叫“**”的山林中,长约1210米,并用同样的方式电击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月28日,当私设“**”的电击装置被人发现后,田某某将装置拆除,并将使用的电线、铁丝等藏在了山脚下一处岩洞中。期间未猎捕到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线、柴刀等物证照片;2.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