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镇**楼,居住地龙山县**镇**村**组,退休职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龙山县人民检察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由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明知锦鸡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且未取得特许猎捕证,于2019年2月起,在龙山县**镇**村“猫儿洞”山林采取安放电子报警猎套方式先后六次实施非法猎捕行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共7只。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田某甲在“猫儿洞”山林非法猎捕红腹锦鸡2只,并用手机拍照转发他人。红腹锦鸡因死亡被其拿回家食用。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田某甲在“猫儿洞”山林非法猎捕红腹锦鸡1只,并用手机拍照转发他人。红腹锦鸡因死亡被其拿回家食用。
2019年8月、9月,被告人田某甲先后四次在“猫儿洞”山林非法猎捕红腹锦鸡4只,每次猎捕1只。田某甲将4只红腹锦鸡拿回家喂养。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田某甲喂养的4只红腹锦鸡被龙山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扣押。对其中二只红腹锦鸡放归大自然,另二只红腹锦鸡因环境改变而死亡。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田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依法收缴野生动物放生记录及照片、关于扣押锦鸡死亡的情况说明、关于对田某甲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专家意见书、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请书、关于对田某甲同志处罚的联民共保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乙、方某某、田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采取特定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在龙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692****、1357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手机1部。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作案工具保管在龙山县森林公安局。
5.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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