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自家院外的菜园里种植大烟苗。2020年4月14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田某某种植的大烟苗,对其予以铲除、扣押。经清点,田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计537株。经鉴定,田某某种植的大烟苗为罂粟。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靳玉玲
检察官助理彭春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楼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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