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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11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寨,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杞县西关华联超市路东租赁的院内种植罂粟苗,被杞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共计190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腾蛟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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