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6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至5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收购的废铅电瓶销售给保定市清苑区**镇的贾某某非法牟利,涉案金额64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2.证人贾某某证言;
3.辨认笔录;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 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电话:1593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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