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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6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水区**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至5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收购的废铅电瓶销售给保定市清苑区**镇的贾某某非法牟利,涉案金额64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2.证人贾某某证言;

3.辨认笔录;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电话:1593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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