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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自2017年起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其微信号******和******销售香烟。经查实,其向屈某某(微信号******和******,已判刑)销售香烟金额为109195元。

2019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关于案件协查情况的复函;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玲

检察官助理鲍彦苓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70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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