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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广场**幢**室内,向参与六合彩外围赌博的陈某某等参赌人员收取赌注合计人民币154200元,并将该部分钱款在赌博网站上充值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六合彩”收单报码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彭豪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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