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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田**,曾用名田*,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2********,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家庭住址:腾冲市芒棒镇上营村委会**村民小组*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4时许,瑞丽市公安局芒棒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杭瑞高速拉相检查站,从被告人田**驾驶的牌照为云******的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内,查获13件共计650条经典1956红塔山牌卷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侦查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认定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检察官助理:孙玉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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