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某某,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0月16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田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量刑建议及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7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自己白色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云A****3)与田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同行至昆明市官渡区***服务区,将载有非法卷烟的豫R*****号牌的货车上的卷烟进行转移,被告人田某某通过手机APP雇佣两辆货拉拉小货车(车牌号分别为:云A*****6、云A*****3)进行运输欲进行售卖。上述人员在搬运过程中被警察抓获。经检查,民警在该三辆车内查获可疑卷烟3633条,涉及红塔山等5个品牌。经鉴定,所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27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香烟、货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魁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叁册,光碟玖张;
3.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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