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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罗镇**村**区**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在唐县北店头乡***经营加油站,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用加油机零售汽油,经营数额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宗涛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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