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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住吉林省图们市**镇**村**组**号**室,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经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以采伐树木做镰刀把使用为由,于2019年12月中旬,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凉水林场,使用手锯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天然黄菠萝幼树1株,造成1.5米左右长的木段后拎回家中准备做镰刀把使用。经延边州森林规划院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非法采伐现场位置位于珲春林业局凉水林场95林班10小班内,林木权属为国有;涉案树种为天然黄菠萝幼树一棵,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黄菠萝木段一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田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现场勘察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森涉字(2020)第095号;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幼树一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何永红

检察官助理:王震

(院印)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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