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18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18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11日、11月22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12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31日、11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开始 ,被告人田某某、林某甲在未取得销售香烟相关许可和执照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并购买粤TTB****的哈飞面包车停放于中山市古镇镇**一楼停车场作为存放假冒伪劣香烟的仓库。
2018年4月23日12时某某,被告人田某某、林某甲分别驾驶小车到中山市古镇镇**一楼停车场内取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从现场无牌哈飞面包车(经比对车架号码为粤TTB****面包车)上查获芙蓉王(硬)400条、红塔山(软经典)150条、玉溪(软)200条(经中山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人民币157250元),从田某某驾驶的桂D**小车上查获利群(硬红)50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从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的粤T1**小车上查获芙蓉王(硬)50条,玉溪(软)50条,玉溪(硬)50条,中华(硬)10条(价值人民币40000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上述扣押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此外,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的微信销售记录查明其向某某名“林某乙”、“三角**兄弟”等人销售了价值145903元芙蓉王、玉溪等品牌的假冒伪劣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2张。
3、其他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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