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乡**村**街**号,现住址丰南区**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丰南区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大街交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的董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提取田某某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113.6mg/100ml,系醉洒。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经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丰南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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