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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周某某等人盗窃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周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到余庆县关兴镇湄石高速枫香湾大桥下,将刘某某堆放在桥底的钢模板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56.384元。

2.2020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到余庆县关兴镇湄石高速枫香湾大桥下,将刘某某堆放在桥底的钢模板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74.134元。

3.2020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等人,到余庆县关兴镇湄石高速枫香湾大桥下,将刘某某堆放在桥底的钢模板、水泵、扣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24.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余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余庆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柏岑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蒲某某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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