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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7********,苗族,文盲,务工,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2007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元,于201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4********,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废品收购站,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结伙他人至嘉兴市秀洲区**镇**路**号**有限公司技改工地,盗割万马牌jyv-1kv3*150+1*70电缆线80.2米,价值20199.974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仍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上述电缆线以低价收购。

2、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结伙他人至桐乡市**镇**路**号**建设工地,盗割五丰牌jyv-1kv3*95+2*50电缆线33米(价值6109.29元)、五丰牌jyv-1kv4*185+1*95电缆线21.2米(价值8660.624元,)共计价值14769.914元。当晚,被告人田某甲结伙他人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销赃时,与被告人李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提货单、购买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朱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田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搜查及扣押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

7.​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二起,窃得财物价值34969.8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他人盗割的电缆线,价值34969.888元(其中14769.914元系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颜

检察官助理:张月圆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田某甲、李某某现均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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